普华永道:对我国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思考| 观点与方案

佚名 来自: 普华永道 2022-12-08

普华永道:对我国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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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华永道中国ESG可持续发展市场主管合伙人倪清、普华永道中国专业技术部合伙人金以文、普华永道中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部高级经理崔俊莲在《中国银行业》杂志2022年第11期撰文,就我国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并为如何完善该体系提供思路和策略。以下为文章原文:

虽然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任重道远,但无论是从全球金融体系“净零”排放的要求,还是国内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来看,金融机构构建核算体系是大势所趋。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从管理制度、数据系统、投融资政策等多个层面入手提升自身核算、管理碳排放能力,以制度体系化的思路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长效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必要性

作为支持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部门,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将为未来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碳税以及碳市场等政策工具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也是金融机构管理碳排放的基础。202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已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有序降低投融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发布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因此,碳排放核算体系是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金融机构满足行业监管与企业内控的必要工具。

金融机构构建碳核算体系是其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先决条件。国内外信息披露准则对于碳信息披露的要求日渐严格,国际上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ISDS)等公认的框架或标准要求所有主体披露范围一、范围二及(或)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香港交易所于2021年底发布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企业净零排放实用指引》要求企业披露完整的碳排放信息,预计2025年之前会要求某些类别的企业强制实行。此外,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均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范围二以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在国内,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披露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其中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中国将积极参与气候信息披露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气候信息披露有可能从自愿转为强制,而气候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碳排放核算。

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投资、经营、合规风险。在未来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监管环境下,即使金融机构自身并不直接导致排放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因投融资标的受到监管政策影响而间接面临气候转型风险。金融机构通过投融资活动碳排放信息,核算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数据并据此优化投资组合,既有助于金融机构把握投融资标的的碳排放情况,制定对应的风险控制政策,也有助于金融机构了解投融资标的的碳减排情况,利用气候投融资政策创新服务产品,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领域。

金融机构核算碳排放的方法及国际实践

金融行业碳排放核算一般遵循《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核算原则,其中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核算是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的关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合作开发,由一系列为企业、组织、项目等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服务的标准、指南和计算工具组成,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使用,是企业、组织、项目等核算与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工具。《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提供了两种方法:控制权法和股权比例法。一般比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控制权法核算碳排放,在此种情况下,范围一排放(即企业燃烧燃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和范围二排放(即外购电力或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占比非常小。其中,范围一排放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自有车辆燃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排放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外购电力及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而金融机构的范围三排放(除外购电力或热力之外的其他间接排放)除了涵盖自身员工通勤、差旅、供应链排放等,还包括投融资业务碳排放,属于范围三排放的类别15(投资类)。如果采用股权比例法核算碳排放,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部分则需要拆分,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排放应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一及范围二排放,债权投资及其他托管类投资则应纳入范围三排放的类别15(投资类)。根据国际非政府组织机构统计,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部分的碳排放量比金融机构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量高出许多,甚至高达700多倍。因此,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是金融机构碳核算关注的重点,也是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难点所在。

目前,针对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指南或方法包括国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及PCAF(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碳核算金融伙伴关系)发布的“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 Reporting Standard for Financial Industry”(《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标准》,以下称“PCAF方法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涵盖了金融机构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碳减排核算方法,分摊碳排放比例时采用了月均投融资额的概念,规避了某些短期融资产生的碳排放无法纳入核算范围的问题,但是该指南的投融资类别较为简略,仅将投融资类别简单区分为项目融资和非项目融资两大类别。

“PCAF方法学”是由金融行业引领的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标准化金融业碳核算方法,目前国际金融机构较多参考或直接使用。截至2022年9月末,全球共有309家金融机构已承诺按照PCAF方法学标准监测和披露与其贷款和投资组合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涉及的金融资产达到80万亿美元。“PCAF方法学”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可供借鉴:

  • 一是“PCAF方法学”采纳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相关性、准确性、透明性原则,并明确界定采用控制权法核算投融资业务碳排放衡量和报告金融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投融资产生的碳排放将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三排放中的投资类。

  • 二是引入归因因子概念,用于界定借款人或被投资方每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分配给贷款或投资的份额。归因因子通过确定金融机构的未偿金额(指各个金融机构提供的债权/或股权金额)占该金融机构提供投融资的公司、项目等总权益和债务金额的份额来计算。最后将归因因子乘以投融资标的的排放量来核算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

  • 三是根据投融资类型以及资金用途定义资产分类,以明确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对象。“PCAF方法学”建议金融机构应通过“追踪资金流向”并使用“PCAF方法学”来衡量和报告每个资产类别的融资排放量,由于投融资标的类别不同,底层资产的碳排放量可以指股权融资、公司债和商业贷款主体排放量,也可以是指项目融资主体所投资对应项目的碳排放量,还有可能是指商业地产或个人抵押贷款对应的建筑排放量或个人车贷对应车辆的燃油碳排放量,“PCAF方法学”明确将投融资类型和相关底层资产类别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分类和对应,并针对其定义的每一种资产分类给出了具体的核算方法及示例。

  • 四是采用不同等级的数据质量分类,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该信息。“PCAF方法学”允许三种不同的测算方式,包括基于碳排放实测值的报告、基于物理活动的碳排放估算以及基于经济活动的碳排放估算。“PCAF方法学”根据碳排放数据源的精准度和颗粒度不同将数据质量划分为5个等级,得分由高到低代表数据质量由差到好,即经第三方审核的直接测算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为1分,直接测算温室气体排放但未经审核的数据质量为2分、采用特定行业平均碳排放数据估算的数据质量为3分、基于区域经济活动估算的数据质量为4分,其他证据非常有限的估算数据质量为5分。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由于各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尚未完善,很多数据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在初期大多数金融机构只能选择采用数据质量较差的估算数据,并根据金融机构所在区域的数据可得性针对公式做一些调整和变换。比如,在某行业的单位收入碳排放以及该行业资金周转率已知的情形下,银行可以根据行业未偿金额量推算出行内针对该行业贷款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国际上做得比较好的金融机构一般会事先制定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分批次向重点排放行业客户收集数据以改善数据质量。

我国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的问题和挑战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体系还处于早期阶段,部分金融机构应政策要求针对范围一、范围二排放进行了核算和披露,少部分试点金融机构已开始部分范围三排放的监测与核算工作,对范围三中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面临如下问题和挑战:

  • 数据可获得性较差,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目前,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高度依赖于投融资主体报告的碳排放数据,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信息相对完善,但非控排企业本身缺乏碳管理经验,可采集的信息非常有限,数据也缺乏完整性,因此,金融机构获取碳排放数据的途径受限,数据质量不高。如果金融机构依据投融资主体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碳排放核算,则需要使用默认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目前碳排放因子数据来源较为多样,依据碳排放因子核算的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较差。

  • 金融机构缺乏碳排放核算管理的内控机制。目前,大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管理机制,碳排放的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核算及分析缺乏体系化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比如,针对投融资主体的碳排放数据如何收集,是收集原始能耗及过程排放数据还是碳排放核算结果,如何确定投融资主体的边界、范围,以及如何界定所使用的碳排放因子默认值数据来源等。如果缺少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收集与核算的碳排放数据就会五花八门,缺乏可比性,金融机构也无从据此制定相应的投融资管理政策,从而降低了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应用效果。

  • 金融机构的碳排放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大部分金融机构尚未设置专业的碳排放管理岗位,缺乏具备碳核算及数据分析的人才。并且金融机构投资标的所涉及的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源存在较大差异,仅仅具备碳排放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够的,碳排放核算还需要对该行业的工艺流程有一定了解。此外,基于碳排放数据分析结果改进投融资政策,更是对管理人才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要求,需要既懂金融又懂碳排放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 基于项目融资的碳排放或碳减排核算方法有待完善。一般来说,碳减排项目需要在开发、施工和调试结束后才能真正产生碳减排量,而在那时,项目可能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再融资,金融机构原本提供的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可能已经全部退出或偿还完毕,而事实上相关减排项目与金融机构在初始阶段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以实际发生的碳减排量为基础来核算融资碳减排可能无法真实反映金融机构对融资碳减排的贡献。同理,针对运营过程中将产生高碳排放的项目,在运营前的施工阶段碳排放量相对较少,以此阶段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为基础来核算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量,可能也无法真实反映金融机构对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贡献。

  • 投融资业务碳排放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当金融机构向同一价值链中的公司或项目发放贷款或投资时,不同范围的贷款和投资排放之间会出现重复计算。比如,当金融机构同时为燃煤电厂以及使用该燃煤电厂电力的工厂提供贷款,按照现有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燃煤电厂的范围一排放和工厂的范围二排放都需要被计入,而这两者本质上是同一排放,在金融机构核算融资排放时却被重复计入了两次。因此,对于同时为上下游提供投融资的金融机构来说,现有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方法可能会高估整体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

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思路和策略

综上所述,虽然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体系任重而道远,但无论是从全球金融体系“净零”排放的要求,还是国内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来看,金融机构构建核算体系是大势所趋。完善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离不开监管环境与监管政策的支持:一方面,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充分借鉴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经验,尽快完善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方法和标准,帮助金融机构搭建碳排放核算体系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建议多个监管部门通力合作,构建统一、规范、公开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为金融机构核算投融资业务碳排放奠定可靠、可信的数据基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应从管理制度、数据系统、投融资政策等多个层面入手提升自身核算、管理碳排放的能力,以制度体系化的思路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风险长效管理机制。

  • 建立碳排放核算的管理制度及保障体系。建议金融机构依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碳核算的内外部管理制度。例如,尝试在投资协议或贷款合同中附加碳排放数据信息报送条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求每年投融资标的报送用于核算碳排放的基础数据。另外,建议金融机构设置碳排放管理岗位或部门,通过人才引进、内外部培训等方式提升金融机构的碳管理能力。

  • 构建碳排放核算的数据系统。建议金融机构配置针对内外部碳排放数据收集及管理系统,采用数字化的方式分行业、分类别收集投融资标的的过程碳排放以及能源消耗数据信息,循序渐进地提高碳排放核算的基础数据质量。另外,建议金融机构依据权威的碳排放数据源,尝试构建机构内常用碳排放因子数据库,既可用于投资前碳排放估算,又可以用于执行过程中投融资标的报送数据的验真。建议金融机构构建碳排放核算系统,用于自动核算投融资标的的碳排放量,追踪每一笔融资的碳排放或碳减排量变化情况。此外,可以通过构建数据质量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验真投融资标的报送的数据并予以提示。

  • 合理应用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的结果,制定气候投融资管理政策,创新气候投融资支持工具。建议金融机构依托于碳排放数据分析量化金融机构资产面临的气候转型风险,制定基于行业、区域、项目类型的风险管理对策,建立引导客户向低碳转型的投融资政策。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碳减排数据识别气候投融资支持项目的市场机会,创新金融支持工具。比如,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与项目碳减排量或碳排放量挂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碳减排项目,实现低碳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共赢。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2022年第11期 责任编辑:李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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