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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加快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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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菜贱伤农、菜贵伤民”一度成为社会关注事件。“物流环节过多、渠道不畅”则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近年来,随着国内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业界关于物流业改革的呼声不断。2011年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税收、土地政策、降低过路过桥费、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加大物流业投入、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等八方面着手(下称物流“国八条”),力治流通业顽疾,降低整个物流业成本。
  关键词:物流业 企业税负 物流技术 物流资源
  
  关于减轻物流企业税负问题
  
  物流企业税负重是双重意义上的。一是重复征税,非常不利于业务外包、专业化分工协作,也不利于开展供应链管理。二是税率高,如仓储、配送和货代等税率5%,用转换公式测算,相当于18.6%的增值税率。
  国家正在研究增值税向服务业“扩围”问题,以便将来使增值税实现产品和服务全覆盖,形成完整抵扣链条,体现现代税收的特征。但笔者认为不会很快出台方案,因为这涉及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兹事体大,需要花时间统筹考虑。现在“国八条”提出了一个很有利的政策,就是对物流企业营业额差额纳税的试点要“扩围”,并要求“尽快全面推广”。这实际上就是用增值税的方法来收营业税,只不过没有用增值税的名称而已。建议商务部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量尽可能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省市都要有,什么时候推广到全国也应该制定一个时间表。
  
  关于减少过路过桥费问题
  
  目前舆论形势很有利,但要短期内取得大的实效,难度仍然不小。主要有三个障碍:第一,经营性收费公路比重很大。全国约有95%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42%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成的;所有收费公路建设总投资中约61%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或集资(交通部数字)。此外,沪深两市上共15家路桥收费业上市公司,虽然被指为暴利企业,但上市手续合规,收费运营也合法;还有不少收费公路是股份制非上市公司,如果政府简单让这类公司退市,有违当初的契约,限制其收费标准又有违相关法律。第二,现行的《公路法》实际上是支持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而且它的相关条款,使处于下位法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还清贷款后不得继续收费”,成为一项空洞的规定。因为《公路法》允许政府将贷款修建的收费公路转让给国内外经济组织,并允许他们继续收费,对于收费终止期限也没有作出规定。第三,交通运输部在此问题上态度谨慎。交通部说:“目前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超过3万亿元,按照目前的收费水平,(风险)基本可控,不会引发债务危机”。很显然,其中的潜台词是,如果收费水平大幅下降,债务危机将难以避免。这个问题不能不考虑。
  建议:一是修改《公路法》,规定政府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不得转让公路收费权;公路还清贷款和集资后不得再收费。还需规定今后收费公路不得在国内外上市。二是已上市的路桥业收费公司和股份制的非上市公路公司,要研究赎买退市的具体办法。三是后修建高速公路可以考虑采取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建成后一定时期内让投资方收费盈利,运营到期后转让给地方政府,实行低收费或免费通行。四是现在全国还有8万多公里一、二级公路仍在收费,交通部提出三年内全部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一级公路不再多建,高速公路要降低收费标准,但要延长还贷时间。建议由发改委牵头,商务部参与此事,尽快出台一个实施方案。五是对全国收费公路的负债结构和还贷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摸清底数,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对已还清贷款的一定要限期停止收费。六是推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现在有27个省实现了用“一卡通”联网收费,有14个省实现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这实际上是物联网物流上的一种应用,应当加快推进这两项先进收费方式,提高运输效率,争取在“十二五”中期在全国全面实行。
  
  关于解决城市市区配送难问题
  
  现在各城市市区交通管制对配送影响很大,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进城的货运证。上海是按货车数量5%控制货运证,100辆货车只有5辆拿到证;北京办证要找关系,不算托人情关系的花费,每年要花一万元,还不一定办得下来,通行证三个月才办一次,很不方便。二是对各种车型的限制。北京是小型货车不让进城,原因是尾汽排放不合格;厢式封闭货车允许进城,但时间路线都受限制;金杯等小面包车进城要被罚款,原因是客货两用,不符合交通法等。运菜的车在市里停靠也要受罚,几乎无处可以免费停靠。三是对配送时间的限制,既不方便备货也增加了物流费用。建议商务部协商有关方面,要求在货运证发放、车型限制、送货时间和货车停靠上,适当实行“四个放宽”,最好联合发个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地放宽限制。
  
  关于物流企业用地价格问题
  
  现在物流业用地中的困难,一是供给不足,各地政府往往优先保障工业用地,致使物流用地不敷需要;二是地价高于工业用地,而物流设施很多具有准公共平台性质,外部性很好,但行业盈利水平低于工业,全行业毛利率已降到不足10%,不宜实行比工业更高的地价。笔者认为,现代物流的生产性特征更加明显,理当要求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发改委也曾建议说: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是工业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应比照实行工业用地价格。笔者认为甚至可以要求地价比工业更优惠,这也完全符合“国八条”中“要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的要求。
  
  关于鼓励整合物流资源问题
  
  “国八条”就这个问题提了两个支持鼓励方向。一是支持大企业整合分散的物流设施;二是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笔者觉得还应当加上支持鼓励发展第四方物流,因为这是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最有效的方式。美国开展第四方物流十年来效果明显,一般是由几家大的物流企业联合起来,供求数据集中,统一匹配资源和业务,联合经营,降低成本,由第四方企业总调度。国内也开始有了这类尝试,应当通过包括发展第四方物流的各种市场化整合,解决物流“小散弱”问题,政策上要给予支持引导。组织第四方物流目前有一个政策障碍:税法规定必须是自己的车才能开发票,使用社会车辆就开不出发票,这或者加重了税负,或者使第四方物流丧失商业机会,建议与税务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开发票问题。
  
  关于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问题
  
  “国八条”在这个问题上很明确,要大力发展农超对接,要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现在国家的农产品绿色通道有4.5万公里,“五纵二横”连接了31个省会城市和71个地级市,地方也开通了53万公里地区性“绿色通道”。但是全国的公路有近400万公里,“绿色通道”里程只占不到15%,应争取继续扩大,覆盖到所有县城,并按照交通部门要求,将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绿色通道”网络。目前人们普遍担心,一旦菜价稳定下来,“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可能取消,建议商务部有关部门发文,将此项优惠措施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长期政策。
  “农超对接”增值税不能抵扣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本意是为农民减轻负担,但实际上加重了商业的税负,而对农民来说增加的收益也不明显。因为虽然农民不用交税了,但他投入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折旧也因此不能抵扣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成本,所以很难说就一定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值税的特点是:上一道环节缴纳的税收由下一道环节承担,环环相扣,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生产环节免了税,免的税收必然全部由流通环节承担,最后仍然由消费者负担,消费价格并不会因农民免税而降低,除非农民直接在集市上卖给消费者。超市虽然不是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但农超对接无法抵扣税收,必然会影响资金占用,增大财务成本;而且多交增值税还会抬高农产品价格,减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调动连锁企业“对接”的积极性。建议:一是超市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时,如果合作社可以开出普通发票,就按发票开列金额的13%确定进项税;二是如果合作社开不出普通发票,由超市开收购发票,也按发票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三是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严禁一些地方不承认异地开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错误做法(这也是一种地区封锁),要求无论本地还是异地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都应按货物金额的13%确定进项税;四是从长远看,对涉及基本民生的食品可考虑在超市免征增值税,其性质属于鼓励先进流通方式,支持民生工程的结构性免税。
  
  (本文系作者在近日商务部召开的关于物流企业座谈会上的发言)
  
  作者简介:
  刘海飞,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专职副会长。长期从事商业政策研究工作,曾任商业部政策法规司处长;内贸部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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