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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详细...2019年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第1-2章)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同《试行》第一条 |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 第二条 同《试行》第二条 |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 第三条 同《试行》第三条 |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
第五条 同《试行》第四条 | |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 第六条 同《试行》第五条 |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 第七条 同《试行》第六条 |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 第九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应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 |
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同《试行》第十条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
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 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同《试行》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 第十六条 同《试行》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T/XXX XXX-XXXX(T-团体标准代号;XXX-社会团体代号;XXX-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 | 第十七条 同《试行》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 第十八条 同《试行》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同《试行》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 第二十条 同《试行》第十八条 |
第二十一条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方便用户和消费者查询团体标准信息,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 |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同《试行》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 第二十三条 同《试行》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 第二十四条 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
(待续)